各州、市供销联社、财政局,省供销联社系统各企业:
为做好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六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495号和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用好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供销财字【2014】56号)精神及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的规定,现将我省组织申报2014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㈠申报主体为2012年9月30日前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
㈡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供销合作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持股比例为34%以上。
㈢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㈣申报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已发生的投资(支出)总额标准为:
截至申报期5年累计达到:县级供销合作社企业300万元以上,州市级供销合作社企业500万元以上,省级企业800万元以上;
㈤申报财政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地方政府或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已经立项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为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和消费提供便利,且投资概算不得低于500万元。
2014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计算项目投资发生额的时间截点为2014年9月30日。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㈠农资(包括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机用油、种子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项目;
㈡农副产品经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
㈢日用消费品(包括电子产品、烟花爆竹、医药、图书、生活办公用品等)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㈣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项目;
㈤农资、农副产品企业及基层供销社农化服务体系、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家政服务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㈥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㈦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基层组织建设。
三、支持方式
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㈠贷款贴息。2014年财政贴息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年贴息率按6%计算,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㈡以奖代补。对投资(支出)达到规定标准,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申报以奖代补的项目,需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已经取得的效益做出量化说明。
㈢财政补助。2014年支持对象是本地区重点项目。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辐射范围广、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供销合作社产业园区项目、各层级供销社合作投资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项目、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和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对以前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已经扶持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组织申报及检查
为用好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项目申报成本,各级供销联社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围绕新网,支持试点”的原则和“控制项目数量,加强规模质量,项目带动明显,资金适度集中”的要求组织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㈠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各州、市、县供销联社和省社系统各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条件从项目库中组织申报项目。各县供销联社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州、市供销联社。各州、市供销联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文本初审后,联合上报省供销联社、省财政厅。上报文件需对推荐项目的主要特色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并打印出《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项目文本需和上报文件同时上报;省社系统各企业项目文本直接上报省供销联社,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㈡由省供销联社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影响力、带动力和项目建设质量择优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㈢对获得“财政贴息”、“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对获得的财政资金继续投入到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并向省供销联社上报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省供销联社对实施方案予以审批,项目单位按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时的方案组织实施。
㈣各级供销联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申报的项目在申报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查,做到项目真实,确保每个数字真实、可靠,有据可查,严禁弄虚作假,并签订项目责任书,切实做到责任落实,有人负责。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省供销联社会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抽查,追踪问效。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况的,除收回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外,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㈠项目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除提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本表由项目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上一级供销联社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省社本级单位所报表格由省社审核、盖章)。
2、项目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项目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内容;(3)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特色;(4)项目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需填报《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附件6〉);(5)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附件4)。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附件7)。
5、工商部门出具的2014年6月30日之后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情况的证明(原件,由项目单位通过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以查询企业信息的方式打印并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公章)。
6、申报单位2013年度和2014年9月30日财务报表(附件8),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附件9)和其他相关材料(如网络投资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8、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还需填报《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附件5),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9、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当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提供的资料要完整、清晰,因资料残缺或模糊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㈡项目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供销联社、省财政厅各一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所有申报正式表格和财务报表必须按附件格式打印。
3、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文本装订顺序为:(1)封面(按附件1规定格式打印);(2)《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3)项目实施报告;(4)《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附件4);(5)《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附件5)和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每份《借款合同》后面附该笔贷款在本期内的分季度利息结算清单,形成一组贷款资料,所有这种组的排序要与前面《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上的贷款排序一致;(6)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附件7);(7)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8)财务报表:(附件8);(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4、《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附件9)(单独上报)。
六、申报项目数量及时间
各州、市、县供销联社及省社系统各企业申报项目数量各为1个;确定为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供销联社申报项目数量为2个,超报项目不予受理。一个项目只能按一种支持方式申报。请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供销联社、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省供销联社财务审计处联系电话:0971-6155659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电话: 0971-6145953
附件:
7、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提纲)
8、财务报表
9、2014年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下载:附件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