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县供销联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于今年5月对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为确保我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请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和验收标准等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市(州)、县供销联社要高度重视,明确具体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验收依据、标准及基本内容等要求,对所属竣工项目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审计。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项目计划执行和变更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逐一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变更的,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批的情况。
(二)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实际建设工程任务与质量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一致。
(三)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三专”(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管理及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四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资金项目公示制)执行情况。
(五)工程运行维护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运行维护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及财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要对项目建设中申报立项的文件,合作社有关证件及与合作社社员的订单合同协议等资料;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资料;项目资金收支凭证、专帐核算、县级报账等资料;项目建设及管理制度,技术培训等材料整理归档情况逐一进行检查落实。
(六)项目竣工审计情况。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委托当地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项目竣工审计报告报省社经济发展处。
(七)规范设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公示牌。有关要求及公示牌制作图标请登录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关于规范设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公示牌的通知》中索查。
三、市(州)、县供销联社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共同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并向省社提出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建设期内未竣工的项目,由县联社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及竣工期限承诺书,并经市(州)供销联社审核后于4月30日前报省社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谢飞跃
联系电话:(0971)6144549
电子邮箱:xfy-ok@163.com
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2、2013年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名单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4月4日
附件1: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关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以国家颁布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规范和指导意见为依据,以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为标准,在项目建成后,按照一定程序,对项目建设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验收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重要环节,更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和检验建设质量的重要程序。
第四条 验收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并负责将验收工作整体情况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本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所属竣工项目组织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建立验收工作责任机制,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验收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七条 验收工作遵循的原则:职责明确、组织严密;严肃认真、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验收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评价,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当地经济、农业发展规划的结合情况;
(二)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九条 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主要包括:
(一)项目计划执行和变更情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三)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条 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各类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
(二)集体和农民筹资投劳情况;
(三)资金投入比例情况;
(四)资金“三专”管理(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
(五)前期工作费、技术推广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六)审计及相关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及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一)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以及控制管理机制情况;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制等落实情况;
(三)项目形成资产登记情况;
(四)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效益,主要包括:
(一)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情况;
(二)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等情况;
(三)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工程后期管护方案的制定情况。
第三章 验收依据和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及总社制定的各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章制度;
(三)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和调整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等项目资料;
(五)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部门行业规范;
(六)总社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检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总社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程序规范;
(二)按计划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
(三)各类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筹资金有据可依,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计划;
(四)资金投向和使用合理,报账及时,管理规范;
(五)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按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六)文字、图表等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有序;
(七)规范设置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公示牌;
(八)按规定配合完成验收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九)管护制度落实,能够正常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验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为“不合格”:
(一)存在挤占、挪用、滞留和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二)未全面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
(三)未按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
(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建设内容;
(五)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六)对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七)拒绝配合验收检查工作。
第四章 验收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上年度项目建设期满后二个月内,完成本省全部项目的验收准备工作,并将本省验收准备工作情况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及验收申请报送总社。
第十八条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依据、标准及基本内容等要求,对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组织项目竣工审计并形成验收准备工作情况报告。验收准备工作应达到预验收工作深度。
第十九条 总社在各省完成验收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方式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整体情况报国家农发办。
第二十条 总社将结合验收情况,对各省上年度项目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计入总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体系,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2013年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名单
1、2013年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蔬菜种植基地扩建项目
2、2013年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枸杞种植基地改建项目
3、2013年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大黄种植基地扩建项目
4、2013年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拓鑫奶牛养殖基地扩建项目
5、2013年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皮燕麦加工基地扩建项目
6、2013年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石灰窑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扩建项目
7、2013年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县宏伟肉牛育肥基地扩建项目
8、2013年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紫皮大蒜产地批发市场扩建项目
9、2013年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蔬菜批发市场新建项目
10、2013年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肉牛育肥基地扩建项目
11、2013年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蔬菜保鲜库新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