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2016年1月16日,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4号)。
《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基本建成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民生活服务体系、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把我省供销合作社建设成组织机构相对健全、服务网络基本完善、与农牧民联结更加紧密、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市场化运行更加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意见》全文共6个部分、23条,指导性、可操作性很强。其中,明确了“加快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农牧业生产全程服务延伸”,“加快农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转变农资供应服务方式、提升农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增强日用消费品供应服务能力、强化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和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和建设、强化基层社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充分发挥县级联社统领作用、加大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健全完善联合社组织、切实发挥联合社职能作用、密切联合社层级关系、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推进社有企业融合发展”等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责任,将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实施,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省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对供销合作社基层发展、“新网工程”建设、电子商务及冷链配送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化肥、农药、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州(市)、县财政也要安排资金,支持供销社综合改革。对各级联合社机关,当地财政部门要按同类性质单位经费标准安排部门预算,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